当前位置 优美丽人 服饰 正文

服装加工完欲赖账?九牧王一子公司一审被判支付80余万元货款+逾期利息

剩余的配件没有被退回,付款条件也没有得到满足。旌鸣户外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红燕曾通过邮件通知玛氏公司不要向明升服装公司付款,并要求玛氏公司按原合同执行,造成玛氏公司的损失由于两个原因,玛氏(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氏公司)在服装加工完成后未支付余款。最终,法院裁定玛氏公司被判向原告支付80多万元及逾期利息。

1

(来源:中国法官文献网)

衣物处理已完成,但余额被延迟。

4月23日,中国司法文书网发布判决《浙江旌鸣制衣有限公司与马斯(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闽0203民初10129),要求马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旌鸣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17259元及逾期利息。

根据判决,付款源于一项服装加工合同,涉及债权转让。经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7年5月22日,旌鸣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71375的《服装加工战略合作合同》,同意马公司委托旌鸣服装公司加工“FUN”品牌服装。其中,带有“趣味”标志的服装辅料由玛氏公司提供,并分发给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在订购单下订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玛氏公司将预付订单总额的30%。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将在对账后的当月25日前提供一张对账金额(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玛氏公司将在收到发票后15天内支付当前对账金额的60%作为加工报酬,并在所有交付和验收合格以及所有剩余配件退回后60天内支付当前对账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旌鸣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在玛氏公司最后一批成品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工过程中损坏或剩余的带有“FUN”商标的相关配件退回,并承担运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旌鸣户外用品公司根据合同为玛氏公司生产服装。2018年1月23日,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向马斯公司提交了《委托申请书》,称由于与马斯公司签订的部分订单(3100份订单,2196份实际发货)存在长时间延误,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马斯公司要求,经协商提交委托申请。寄售期为2018年4月30日。哈马斯公司同意旌鸣户外用品公司的上述申请。双方确认实际售出的商品数量为816件。

火星公司与旌鸣户外用品公司结算后,火星公司未向明升户外用品公司支付817259元,其中订单580619元,销售236640元。

然而,马斯公司辩称,根据马斯公司与旌鸣户外用品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货物的条件包括归还剩余的辅助材料,旌鸣户外用品公司至今尚未归还剩余的辅助材料,支付条件未得到满足,旌鸣服装公司的利息索赔不应得到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斯公司与旌鸣户外用品公司签订的《服装加工战略合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已履行其加工义务,并根据合同交付了服装。火星公司应根据合同支付购买价格。

“马公司抗议说,旌鸣公司没有归还辅助材料,付款条件不符合。我院分析,根据双方约定,辅料为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加工过程中损坏或超标的相关材料,商标为“趣味”。哈马斯和旌鸣达成共识,将2196件货物改为寄售合同,但哈马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寄售期结束后如何处理剩余货物达成了协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货物由旌鸣户外公司控制。”

“综上所述,玛氏公司辩称,从旌鸣户外用品公司转来的剩余1,380件(2,196 -816件)商品属于剩余配件,应予以退还,这不符合双方的合同协议。玛氏公司在此辩称,双方的付款条件尚未履行,法院将不予接受,”上述判决表明。

余额涉及债权的转让,最终由法院确认。

根据上述判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分别查明,2018年4月28日,旌鸣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旌鸣服装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意因明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拖欠旌鸣服装公司款项,旌鸣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将其对马斯公司的债权817,259元转让给旌鸣服装公司,旌鸣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此后,旌鸣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马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马公司上述债权转让情况,并要求马公司履行对明升服装公司的付款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书》已由玛氏公司邮寄并签字。

另据了解,2018年5月10日,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同意任命姜玉国为公司副经理并主持工作,负责公司公章、文件资料、财务账簿的保管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玛氏公司提供的《服装加工战略合作合同》、《采购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玛氏公司付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收讫凭证、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及旌鸣户外用品公司2017年度报告、委托申请书、委托付款结算单及各方的法庭陈述为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旌鸣户外公司公章持有人代表旌鸣户外公司参加了诉讼,并在诉讼中确认了《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有效的争议,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分析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且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公章持有人与旌鸣服装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加盖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公章。其行为已成为一个明显的机构,并对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具有约束力。此外,旌鸣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还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临时董事会决议,授权姜玉国负责公司公章的使用。庭审中,旌鸣户外用品公司公章的现任持有人姜玉国也确认了《债权转让协议》纠纷。

据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旌鸣户外用品公司与旌鸣服装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签署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后,旌鸣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已依法通知玛氏公司债权转让事宜。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旌鸣服装公司取得了债权人资格。旌鸣服装公司上诉马公司支付余款817,259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官文献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第60条、第79条、第80条第1款、第10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被告马斯(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浙江旌鸣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817259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1

根据田燕调查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玛氏(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称玛氏(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九木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服装行业的投资和管理,服装、鞋帽的销售,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资料来源:巨潮信息网)

值得注意的是,九木王2019年度报告显示,马(厦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净利润亏损4180.7万元,比上年净利润亏损7818.8万元下降465.11%。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优美丽人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Vans联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推出葫芦兄弟系列

优衣库6月5日揭幕优衣库原宿店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返回顶部